亲爱的朋友们,你们是否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:当一个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迫离职后,他们可能不再积极配合工作交接,那么,单位是否还应该为他们开具离职证明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离职证明,这份看似普通的文件,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。根据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,无论是单位辞退你,还是员工主动离职,无论解除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,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,单位都应该在当天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。

让我们想象一下,如果单位拒绝或拖延出具这个离职证明,他们将承担什么责任呢?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,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,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,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,并可能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。那么,这里所说的损失通常有两种情况。一是导致劳动者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工资损失;二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损失。这些损失都是非常严重的,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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