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遇到了一个颇为有趣的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案件咨询。某公司的高管王某,因为与公司产生了矛盾,准备离职。然而,在离职之前,王某竟然将工作微信上的客户联系方式都给删除了。公司对此决定起诉王某,认为他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,并要求他赔偿。那么,王某这个行为是否真的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呢?公司的诉求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?

我认为,王某删除工作微信上的客户联系方式的行为,并没有侵犯到公司的商业秘密。首先,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是公平竞争的秩序,而不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类似于物权这样的一种权利。换句话说,商业秘密并不具有财产性的权利。

再来看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,一共有四种:不正当手段获取型、使用型、违约型、纰漏型。有些人可能会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该被归入到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中。但实际上,法律规定的这个不正当手段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,指的是以盗窃、贿赂、电子入侵等比较积极的方式,不正当获取其他人的商业秘密,从而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。它并不包括以删除等消极的方式去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。

总的来说,王某的这个行为并不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。但是,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工作微信上的客户的联系方式,应该属于公司的无形的财产。你删除了这些信息,就等于破坏了公司的这个财产。所以,理论上来说,需要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一个财产性的评估,王某也需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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